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存储) | 省工信厅、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工信部门民爆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陕工信发〔2014〕109号)和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科工发〔2014〕335号) | 1、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有无“四超”(超许可能力生产、超量储存、超定员上岗、超时生产、)“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工艺设备、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现场管理和作业环境情况; 4、已排查事故隐患安全防范及治理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危险岗位工作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情况; 7、其他内容。 |
县(区)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1次;销售企业每两月1次。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以及自然灾害频发时期。 | |
2 |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 |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本县无相关企业 | ||
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 发卡、售卡企业 | ||
4 | 二手车经销企业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陕商函〔2022〕547号)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 二手车经销企业 | ||
5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 | ||
6 | 美容美发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2005年1月1日施行) | 对本行政区域内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 美容美发业 | ||
7 | 洗染业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对本行政区域内洗染业业监督管理 | 干洗店 |